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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证券法与信息披露
作者 祝杨军(zhuyangjun@gmail.com)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06-03-27     浏览次数     字体     
内容摘要 本文结合新证券法修改的相关背景,通过对新旧证券法中关于信息披露条款的比较研究,指出了它们之间的异同;在此基础上,解释了产生差异的原因;最后,对新证券法进行此项修改的意义进行了探讨。
新旧证券法与信息披露
 
祝杨军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公共管理系, 北京  100029)
 
摘要:本文结合新证券法修改的相关背景,通过对新旧证券法中关于信息披露条款的比较研究,指出了它们之间的异同;在此基础上,解释了产生差异的原因;最后,对新证券法进行此项修改的意义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新证券法   旧证券法   信息披露   比较   背景   意义
The New and Old Law of Paper and Throwing Daylight on Information
Yangjun-zhu
Abstract: This essay makes a comparison between the old and new law of paper about throwing daylight on informa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background of amendment, then points out its differences as well as reasons. Finally, the essay also discusses about its significance of the amendment.
Key Words: the new law of paper; the old law of paper; throwing daylight on information; comparison; background; significance
 
比较现行的214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旧法)而言,刚刚修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法),共有240条,在很多方面做出了比较大的修改:新增53条,删除27条,还有一些条款做了文字修改,增加的部分还包括从公司法中并入的8条。其中重点针对分业经营与管理、融资融券、现货交易、银行资金入市和禁止国企炒股等热点焦点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完善。应该说,这部法律的出台是顺应民意,理所当然的,这从法律在付诸表决时以高票通过中就可以得到证明。
本文要探讨的信息披露问题,也是其中重点修改的部分之一。那么,为什么要修改?怎样修改?修改的意义是什么?在谈这些问题之前,首先,我们应该简单了解新法修改的背景。通过背景,我们就可以看到,证券法修改的原因。
一、新证券法的修改背景
上市公司的质量与信息的真实性问题本来一直就是备受关注的问题。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治理不善,信息披露虚假,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顾广大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暗箱操作,随意挪用资金,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了很多损失,留下了很多问题。这是一个大的背景。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
第一,社会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证券市场在本质上是一个信息市场,存在市场信息失灵的问题。证券市场信息失灵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信息的不对称和信息的不完全。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具有信息优势的人(自然是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会通过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以获取暴利。由于掌握大额股份和信息优势,很多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运转,操纵资金运行,将中小投资者的资金逐渐消耗和移走,最后,又改头换面重新组织公司上市,从中获得巨大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中小投资者的资本在长时间的不知不觉的损耗中莫名其妙的消失,严重的甚至会导致中小投资者破产。
第二,证监会权力有限,不能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了确保证券信息传递畅通和有效供给,有效克服证券市场主体间信息分布的不对称、不完全的状况,政府有必要对证券信息市场进行干预,防止人们利用信息优势从事欺诈活动,进行内幕交易,以实现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与公正。但义务与权力总是要一致的。由于证监会的权力有限,就容易出现监管不力,如在调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时,证监会就要通过很多程序才能惩处违规者,而在这期间,当事人依旧可以进行证券买卖,使危害继续。所以,应该赋予证监会更大的更适当的权力。
第三,信息披露虚假的制造者涉及面广,容易逃脱惩罚。信息披露虚假不是由上市公司一手完成的。其中牵扯到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或者是信用评级的机构等,只惩罚一家必然使相关造假者有恃无恐,引入“连坐”制度,可以大大遏制上市公司的造价势头,也给其他造假者敲响警钟,但苦于旧法中并无此项规定,具体操作时无法可依。对于发行人以及高管人员也是如此,以单位为单位进行处罚没有针对性,因为没有代价,很多发行人以及高管人员对于是否遭受惩罚无所谓,因为集体负责和单位负责使得他们仅仅能受到像“抱怨”之类的惩罚,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容易铤而走险。
分析了这三个方面的背景,我们可以看到,新证券法的修改在很大程度上是这些问题有了解决的可能,在处理时有法可依。
二、新旧证券法中关于信息披露事项的比较解读
    明白了新法的修改背景,使我们意识到了修改的必要性,那么,这些问题是否在新法中得到解决了呢?我们可以先看下文对于新旧证券法中关于信息披露事项的比较解读。
首先,在旧法中,第六十一条中一共有五款,这五款在新法中与六十六条的六款相对应,新法增加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项,对其他五款均未予变动,即新法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视为应披露的对象。可见新法已经充分意识到了上市公司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对此提出了对策,即要求信息披露。
其次,旧法第六十二条第八款将“股东”变更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第十款将“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变更为“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在此款之后,新增加一款为“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第十一款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变更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这一条的修改对旧法而言是一个范围调试的问题。增加的一款在旧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重大事件”的范围,而第十一款的变更则是对于个别范围的缩小和明确,其实是赋予证监会更多的权力,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相比之下,新法比旧法更加规范,更加准确,更加有效。
再次,旧法第六十三条将“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修改为新法第六十九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此条前增加一条,即六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这一变更,实际上涉及两个问题:增加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诚信义务要求和增加发行人以及高管人员的赔偿连带责任。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在信息披露方面,实质是提高了透明度。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的说法就是:“首先,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再有,出据有关文件的服务机构,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或者是信用评级的机构,对于虚假的披露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条款也有一定的变动、补充和修改,但核心的修改就是这三个方面。
三、新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事项修改的意义
上文提到的修改这恰恰对应了我们在第一部分所提到的背景。由此可见,证券法修改的意义重大,也难怪该法在决定修改前后均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我们认为,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修改意义进行阐释。
首先,从理论意义上讲,这次修改是对证券法本身的一个完善,开创了我国证券监管和运作的一个新时代。它不是简单的对于文字的准确性等的修正,而是大刀阔斧的对其核心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不是简单的修修补补,而是实现了真正意义上质的飞跃。具体从信息披露方面的事项而言,它的修改使得上市公司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有了依据;从法律的层面进行了规范,也对规范证券市场起到了引导作用,对违规者起到了威慑作用;在理论上,也有较大的创新,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的光辉典范。
其次,从实践意义上讲,这次证券法的修改,对加强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新法的确立,完善了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了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加强了对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份控制人在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有利于重振投资者的信心。这样,对于政府而言,就可以运用相关的法律对证券市场进行有力的及时的监管,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对于广大的投资者而言,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的责任体系,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息和信心,从根本上促进证券市场的良好发展。
新证券法将于明年正式运行,我们有理由相信,证券业在新法的规范和引导下,必将进入一个美好的春天。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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