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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律师法执法检查组建议将修改律师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作者 郭晓宇    来源 中国普法网    发布时间 2005-08-26     浏览次数     字体     
内容摘要 中国普法网北京8月25日讯 记者郭晓宇 今天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听取了顾秀莲副委员长代表执法检查组作的关于检查律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顾秀莲在报告中建议,将律师法的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并在适当时间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涉及律师工作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我国目前执业律师状况

   中国普法网北京8月25日讯 记者郭晓宇 今天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听取了顾秀莲副委员长代表执法检查组作的关于检查律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顾秀莲在报告中建议,将律师法的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并在适当时间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涉及律师工作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今年五六月间组织5个检查组,分赴陕西、广西、江苏、北京、吉林5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委托黑龙江、上海、河南、四川、新疆、云南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报告指出,律师法是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法律。律师法实施以来,我国律师业有了很大发展。律师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律师执业机构改革初见成效,律师队伍逐渐壮大。律师事务所已逐渐从行政性机构脱离出来,由单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向国家设立、合作设立、合伙设立等多种组织形式转变。律师队伍逐渐壮大,执业律师从律师法实施前的8.3万人增长到现在的11.8万多人,还有3万多律师辅助人员。二是法律服务领域逐渐扩大,服务水平逐步提高。三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框架初步形成。四是加强了教育管理,规范了执业行为。五是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
  报告中说,与世界许多国家相比,我国的律师数量较少,仅占人口总数的万分之0.9,全国还有206个县没有律师;超过半数的律师集中在大城市和东部沿海地区,西部12省区市律师总数不过2.4万人;现有律师当中有些没有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基础,难以胜任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服务工作;房地产、金融、保险、证券、大型工程项目、知识产权、涉外商务等非诉讼法律业务还没有很好开展。在执法检查中,反映较多的问题有:一是律师执业困难较多。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律师参与诉讼调查取证困难很大;律师能查阅的刑事诉讼案卷材料少;律师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辩论、提问等权利有时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辩护、代理意见在裁判文书中有时得不到体现;法律服务市场不规范。二是律师管理体制不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相互关系尚未完全理顺,行政管理职能有待调整,律师协会职能有待强化。三是少数律师的执业道德水准不高。
  报告建议:加强律师法宣传教育,提高对律师职能作用的认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条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建议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协商进一步解决律师参与诉讼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切实保障律师在各诉讼环节的执业权利。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与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协商,制定统一的律师收费和税收制度。深化律师体制改革,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责任编辑 lawyerl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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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 [ zhuguangshou ]  发布时间 2007-10-04  评分 3
    这部律师法起稿机关是司法部,过分行业自我经济利益化保护。不中立不公正。律师法起草,应当有学者、法学专家、民主人士、人大代表、律师代表、公民代表、政府代表、党代表、公安代表、检察官代表、法官代表参加共同起草律师法,才能真正代表大众利益。如由司法部起草律师法,先生定位严重错误,没有公正意识。因为律师法是私法的代言。为了提高律师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必须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中的当事人自愿自治原则,提倡有偿委托公民风险代理、有偿委托法律工作者代理、有偿委托无律师证书的法律专家代理诉讼和非诉讼,唯有这样,才能提高律师的执法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因为当事人在客观上不论官司胜败,都要支付律师的代理费,而事实上,所有官司先支付律师代理费后占百分比胜诉的有多少?要听听百姓的要求,要看看客观事实,律师法是促进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部民私法。并不是公法。
    这部由司法部起草的律师法,明显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相抵触。例如:第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应当修改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自愿,接受委托代理并应风险代理。未结案前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另外,律师法的主体,是律师,因此该法不适用公民。主体不符。如公民代理假冒律师身份的,就侵犯了律师权益,情节严重的,应是适用刑法。
    以上是立法的基本常识。
    ·评论人 [ 杨澧群 ]  发布时间 2006-09-09  评分 5
    网络名素怀。
    2003年12月申请司法鉴定,被拖到2005年8月6日,同年3月31日,被害人在网络上写下自己的遭遇,得到网友们和媒体的支持。由于建德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又偏向被告医院,致使当事人一直得不到说法,过着生不如死,雪上加霜的生活。
    无法得到法律公正、公平,漫漫岁月中拖延着残缺的生命,我不得不在建德第二人民医院的不公平、没有真相的协议上签下名字,得到补偿款12万,这是在众网友、媒体支持下得到的补偿款,没有他们,我还在痛苦挣扎着,却无望着。
    后来才发现真相,原来我的律师诉讼标的少,没有认真依法维护我的合法利益,在事实与理由中,故意引用医院不实记录,隐瞒事实真相,使我得不到正确的法律救助。
    我是位连普通话都说不好的农村出来的女人,历经医疗纠纷、当地媒体的关注、投诉、控告、中央电视台法治媒体的关注,在一点一点积累后,终于获知真相。
    2006年7月10日,我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合同纠纷诉状,向律师追偿50多万没有获得的医疗赔偿。
    由于律师同行业之间的忌讳,我不得不一个人面对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一个平民女人,在医疗官司后向无良律师讨说法,能行吗?
    请见证法律!请见证人性!请见证公平、公正——因见证而获真相,因见证看司法监督的意义。
    电话:13094806857
    具体情况请看
    ·评论人 [ 素怀 ]  发布时间 2006-09-09  评分 3
    被医院先后非法切除了女性器官——双侧卵巢,在医疗官司中再次受律师伤害。
    律师究竟维护着谁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执业中,不给被害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非诉讼委托事项有委托,律师却不作为)
    在特别授权委托中,诉讼标的少,事实与理由隐瞒事实真相,根本没有认真负责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
    谁给予关注?谁给法律名正言顺的支持?谁给被害人公道、公平和正义?
    
    
      ——————素怀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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