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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 互联网    发布时间 2005-08-10     浏览次数     字体     
内容摘要 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犯罪行为,现就《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犯罪行为,现就《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商业受贿罪。
    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五、《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七、《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行为,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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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 [ ring ]  发布时间 2008-03-04  评分 5
    我认为还是要建立“法治”社会。人人遵纪守法,不论是五千元还是一万元,法律制裁更宽松还是更收紧,以人人能够“以法为戒”,通过正规的劳动获得收获,建立勤劳的“良民”社会才是关键。以来人的自觉性和天性是太幼稚了,只能靠法律来约束。我是一个企业主,有的时候真的不想干了……员工要拿工资,还要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每个员工都因为法律宽限侵占五千到两万,还不能得到什么制裁,员工就会花心思在侵占上而不是诚实地劳动生产。企业损失无法正常运营,也有损企业主为社会创造的积极性。小时候奶奶教育我说:“偷东西要剁手、说谎话要割舌……”虽然,这里说来是笑话,但是这确实对我起到了警示作用,并且从小建立我的正直观,我不得不承认孩子的正直观是被大人吓唬出来的。我想小到家庭,大到国家,正直观都是很重要的,它能趋利避害,而正直观的建立确实需要法律的力度。我想用自己的力量和正直改变哪怕小小的公司内部环境和员工道德,确实太辛苦了!因为他们知道侵占几千、一万没事,这就象病毒一样传染每个员工,大家都跟风侵占,公司自行出很大的精力、人力来监管,这种监管是无力的。发现又能怎样?开除。开除又怎样?这能改变什么?只不过从我公司推向社会其它公司。这只会培养出惯犯。我们与其唤醒人近乎是幼年的道德时,是不是应该考虑靠法律来惩罚这些犯错的孩子呢?
    ·评论人 [ tiany ]  发布时间 2006-04-30  评分 3
    个人意见:1995年的房价,跟现在的房价,翻了几个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里面的"数额巨大",“数额较大”;是不是也应该调整一下,社会在发展,这些也不要规定死了.是否再灵活一些.
    ·评论人 [ dqzaoyu ]  发布时间 2006-04-29  评分 3
    公司经理明显违反公司法侵占、挪用公司数百万资金财物,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嫌犯至今还逍遥法外,
    ·评论人 [ dqzaoyu ]  发布时间 2006-04-29  评分 5
    我公司经理明显违反公司法侵占、挪用公司数百万资金、财物,但是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我向上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反映,但是,嫌犯至今依然逍遥法外
    ·评论人 [ dqzaoyu ]  发布时间 2006-04-29  评分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但是,当地公安机关不依法办事,我向上级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反映,向二级人大信访,还是公安机关给我答复,怎么办?
    ·评论人 [ dongzi ]  发布时间 2005-12-16  评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 互联网    发布时间 2005-08-10     浏览次数 692    字体 大  中  小

    内容摘要 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犯罪行为,现就《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犯罪行为,现就《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商业受贿罪。
      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五、《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七、《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行为,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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