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网络业务案件 >> 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作者 吴浩仑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05-08-10     浏览次数     字体     
内容摘要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上海易桥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圩吕张公路1086号 法定代表人:吴×× 被告:上海揽胜网络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浦东南路东南新村3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朱敏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上海易桥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圩吕张公路1086号
法定代表人:吴××
 
被告:上海揽胜网络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浦东南路东南新村3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朱敏
 
诉讼请求:
1、  解除《交友网站设计合同书》和《交友网站补充合同书》;
2、  责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价款;
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及因本案产生的支出的合理费用;
4、  责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一家依法设立的以经营“网络在线交友”为业务的国内企业,原告为开展前述业务于2003年7月8日,与被告及案外人上海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在线”)在上海在线公司内(即上海市卢湾区徐家汇路555号)签署了一份《交友网站设计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交友网站”的开发和设计服务,由上海在线向原告提供虚拟空间服务,原告分别支付相应价款。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合同价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
 
        其后,因上海在线提供的虚拟空间服务无法满足原被告的设计需求,上述三方又另行签署了一份《交友网站补充合同书》,约定由上海在线退出原合同关系,被告除“交友网站”的首页设计服务外,继续向原告提供原合同约定的其他开发和设计服务,并约定在原告交付首页后的2个月内,完成交友网站的设计,并在项目完成的同时将电子文档交付给原告投入商业使用。
2003年10月份,原告依约将其确定的首页交付给了被告。此后,原告为“交友网站”能够投入运营进行了必要的准备,除租用了主机、注册域名以及交付了托管费外,原告还为经营业务租用了办公室,聘用了技术人员,进行了市场宣传。
 
        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交友网站”的开发和设计工作,虽经原告几次催促,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拖延。被告的前述行为致使合同约定的“交友网站”无法投入商业运行,并导致原告为运营该“交友网站”所投入的必要支出遭受了损失,且丧失了大量的商业机会和可得利益。
 
        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现原告依据我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恳请贵院公正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易桥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二〇〇四年四月五日
责任编辑 lawyerlun
发表评论  打印本文  推荐本文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图文] 风险业务藏危机,百度上市可能引发大量版权诉讼  
  • 下一篇 [推荐]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  
    [ 最 新 文 章 ]
    ·首例手机游戏案简介
    ·首例手机游戏案管辖裁定我方胜诉
    ·迪斯尼知识产权代理案
    ·东华大学尖端医学成果技术转让案
    ·上海泛微软件并购案
    ·某知名IT公司黑客入侵案
    ·游戏公司客服业务法律审查案
    ·龙浩与高德威专利纠纷案
    [ 推 荐 文 章 ]
    [ 热 点 文 章 ]
    [ 相 关 文 章 ]
    · 民事起诉状
    · [推荐]易桥公司诉揽胜公司网站开发设 ...  
    · 易桥公司诉揽胜公司网站设计纠 ...
    · 某(新加坡)有限公司诉东菱贸 ...
    · 和平汽车诉某技术公司代理域名 ...
    · 搜狐诉新浪案诉状
    · 新浪诉搜狐著作权侵权案民事起 ...
    相关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QQ  
    性别   MSN  
    E-mail   主页  
    评分   1 2 3 4 5
    内容  
    验证码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Copyright © 1998-2006 法律之窗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26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