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桥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易桥公司”)系一家依法设立的以经营“网络在线交友”为业务的国内企业,易桥公司为开展前述业务于2003年7月8日,与上海揽胜网络安装有限公司(下称“揽胜公司”)及案外人上海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在线”)在上海在线公司内(即上海市卢湾区徐家汇路555号)签署了一份《交友网站设计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由揽胜公司向易桥公司提供“交友网站”的开发和设计服务,由上海在线向易桥公司提供虚拟空间服务,易桥公司分别支付相应价款。当日,易桥公司依约向揽胜公司支付了合同价款,揽胜公司向易桥公司出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
其后,因上海在线提供的虚拟空间服务无法满足原揽胜公司的设计需求,上述三方又另行签署了一份《交友网站补充合同书》,约定由上海在线退出原合同关系,揽胜公司除“交友网站”的首页设计服务外,继续向易桥公司提供原合同约定的其他开发和设计服务,并约定在易桥公司交付首页后的2个月内,完成交友网站的设计,并在项目完成的同时将电子文档交付给易桥公司投入商业使用。
2003年10月份,易桥公司依约将其确定的首页交付给了揽胜公司。此后,易桥公司为“交友网站”能够投入运营进行了必要的准备,除租用了主机、注册域名以及交付了托管费外,易桥公司还为经营业务租用了办公室,聘用了技术人员,进行了市场宣传。
但时至04年4月,揽胜公司仍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交友网站”的开发和设计工作,虽经易桥公司几次催促,揽胜公司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拖延。揽胜公司的前述行为致使合同约定的“交友网站”无法投入商业运行,并导致易桥公司为运营该“交友网站”所投入的必要支出遭受了损失,且丧失了大量的商业机会和可得利益。
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易桥公司将揽胜公司告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设计合同,判令返还已支付的设计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本案代理律师吴浩仑认为,本案虽然属于一个委托开发的案件,但涉及相当多的技术标准,案件本身也非常有趣,属于新型的网络纠纷案件。
由于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揽胜公司是否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这一义务的履行是否得当并没有相应的标准,比如“作品交付”的方式、“作品设计完成”的标准,“保证网站安全性义务”的尺度,而这些具体的技术并没有行业标准,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法庭一一阐述,由法院来采信一方的代理观点。
不尽如此,吴浩仑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对未完成的网站代码进行了初步查看,发现了诉争网站代码涉嫌抄袭,由于本身也自行设计、编写网页程序,吴浩仑律师迅速与这些涉嫌被抄袭作品的作者进行了联系,确认了这些代码的使用未获得授权,因此本案还涉及到被告是否履行了开发义务的问题。
目前本案正在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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