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玩家张某自2003年游戏测试未收费期间起,一直参与被告游戏新干线公司运营的《仙境传说》游戏。原告称,其于2004年4月18日从另一位游戏玩家处以现金方式购买了一件虚拟物品――“+9后冠”。
2004年5月7日被告以清查异常物品为名冻结了原告的游戏帐号。原告致电被告的客户服务部门询问帐号冻结原因,被告知只是清查复制物品,如果无复制物品将24小时内解除冻结。2004年5月8日该帐号解冻,物品未缺失。
但2004年5月9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删除了原告采用现金方式购买的虚拟物品。并于日后,在被告官方网站上公布删除了原告的虚拟物品“+9后冠”的通告。删除原因是:非法复制物品。
后经原告多次致电被告处索要被删物品,被告一直未能予以退还。为此原告一纸诉状告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1、被告道歉并消除影响;2、退还虚拟物品;3、退还游戏点卡费;4、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5、承担诉讼费。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并提出如下理由: 1、 依据合同被告有维护网络安全运行的义务; 2、 原告无法识别游戏物品是否为复制,其持有该物品并无不当; 3、 虚拟物品是有价值的,原告因此存在经济损失,并因此遭受了精神损害。
被告游戏公司的代理人吴浩仑律师认为,该案是目前涉及虚拟道具的又一起网络游戏案件。由于第一起虚拟道具案最终判决游戏公司败诉,而给整个游戏公司造成了很大压力。因此,游戏公司方面相当重视本案的审理,并积极配合律师进行本案的应诉准备工作。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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