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业务 >> 常用法律法规 >> 关于防止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活动的通知
关于防止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活动的通知
作者 中国人民银行    来源 互联网    发布时间 2004-06-08     浏览次数     字体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1998/03/17
【实施日期】1998/03/17
【内容分类】信用卡
【文号】银发(1998)107号
【题注】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

最近,在北京、新疆、昆明、大连等地先后发现了社会上一些人员利用商业银行银行卡进行不正当“资金传销”活动。这类传销活动共同做法是利用银行卡发展下线会员,通过无卡存款收取下线会员的资金。其实质是利用银行帐户,以信用卡、储蓄卡等银行卡的存款形式,诱导和欺骗居民存款,取得资金。这类活动既影响了银行正常结算业务的开展,又利用了银行的信誉,使银行无形中成为传销的媒介,影响了银行的形象。由于此活动具有诱惑力,如果任其蔓延下去,势必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危害居民资金的安全。鉴于此,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3号)的规定为储户办理存款业务。

二、各商业银行在办理银行卡存款业务时,必须要求其提供银行卡及密码,不得在储户未提供银行卡及密码的情况下,为其办理存款业务。

三、各商业银行对储户在使用银行卡办理存取款业务时所出现的异常现象(尤其是类似上面提到的情况)应提高警惕,尽可能做到不为其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活动提供方便。发现确属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的客户,可以拒绝为其办理存取款业务。

四、各商业银行应加强柜台业务咨询服务,向客户做好金融知识宣传,帮助他们提高金融风险意识;对欲参加活动的客户进行耐心解释和劝阻,对于在银行机构内进行宣传鼓动传销活动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五、各商业银行应将此文件精神尽快传达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发现类似情况要主动、迅速向上级机构及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依法保护客户利益不受损失。

责任编辑 lawyerlun
发表评论  打印本文  推荐本文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 下一篇  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最 新 文 章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 ...
    ·关于印发《本市使用养老保险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 ...
    ·关于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 ...
    ·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企业法律顾 ...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港澳居 ...
    ·公证程序规则
    [ 推 荐 文 章 ]
    · [推荐]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 ...
    [ 热 点 文 章 ]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 ...
    · 关于印发《本市使用养老保险 ...
    · 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企业法律 ...
    · [推荐]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 公证程序规则
    · 关于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 ...
    ·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港澳 ...
    [ 相 关 文 章 ]
    · [推荐]禁止传销条例  
    · [推荐]直销与传销的区别  
    · 重庆欧丽曼传销受害者日记:肉 ...
    · 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 ...
    · <失效>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 ...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 ...
    · 关于外商投资传销转型企业分支 ...
    · 本站最新更新非法传销相关法规
    相关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QQ  
    性别   MSN  
    E-mail   主页  
    评分   1 2 3 4 5
    内容  
    验证码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Copyright © 1998-2006 法律之窗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26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