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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新加坡)有限公司诉东菱贸易有限公司及上海旭杨贸易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原告证据目录
作者 吴浩仑    来源 互联网    发布时间 2003-08-06     浏览次数     字体     
原告证据目录
证据一 01-CI -367S-W合同及相应提单、发票
证明: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拖欠货款本金1020美元。

证据二 01-CI-415S-W合同及相应提单、发票
证明: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拖欠货款本金41495美元。

证据三 01-CI-440S-W合同及相应提货单、包装单、报关单、发票
证明: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拖欠货款本金23724美元。

证据四 01-CI-441S-W合同及相应提单、发票
证明: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拖欠货款本金38965美元。

证据五 01-CI-452S-W合同及相应提货单、包装单、报关单、发票
证明: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拖欠货款本金22760美元。

证据六 01-CI-462S-W合同及相应提单、发票
证明: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拖欠货款本金61347美元。

证据七 01-CI-489S-W合同及相应提货单、包装单、报关单、发票
证明: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拖欠货款本金15858美元。

证据八 01-CI-495S-W合同及相应提单、发票
证明: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拖欠货款本金41830美元。

证据九 东菱公司方面发送给原告要求配合审计的“查账函证”
证明:被告确认拖欠原告本案所涉及的八单货款。

证据十 01-CI-412S-W合同履行过程的相关资料
证明:原告与被告东菱公司之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流程与操作惯例,并与证据九相印证,说明被告仍拖欠原告本案所涉及的八单货款本金246999美元。

证据十一 上海市公证处对证据三、五、七进行公证的“公证书”
证明: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未履行其义务。

证据十二 上海海关关于讼争货款纠纷中货物报关备案的材料
证明:原告与被告东菱公司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东菱公司与被告旭杨公司系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证据十三 宋建雄、徐冰系东菱公司人员的资料
证明:宋建雄、徐冰系代表东菱公司与原告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责任编辑 lawyerl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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