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证据目录 证据一 01-CI -367S-W合同及相应提单、发票 证明: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拖欠货款本金1020美元。证据二 01-CI-415S-W合同及相应提单、发票 证明: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拖欠货款本金41495美元。 证据三 01-CI-440S-W合同及相应提货单、包装单、报关单、发票 证明: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拖欠货款本金23724美元。 证据四 01-CI-441S-W合同及相应提单、发票 证明: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拖欠货款本金38965美元。 证据五 01-CI-452S-W合同及相应提货单、包装单、报关单、发票 证明: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拖欠货款本金22760美元。 证据六 01-CI-462S-W合同及相应提单、发票 证明: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拖欠货款本金61347美元。 证据七 01-CI-489S-W合同及相应提货单、包装单、报关单、发票 证明: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拖欠货款本金15858美元。 证据八 01-CI-495S-W合同及相应提单、发票 证明: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拖欠货款本金41830美元。 证据九 东菱公司方面发送给原告要求配合审计的“查账函证” 证明:被告确认拖欠原告本案所涉及的八单货款。 证据十 01-CI-412S-W合同履行过程的相关资料 证明:原告与被告东菱公司之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流程与操作惯例,并与证据九相印证,说明被告仍拖欠原告本案所涉及的八单货款本金246999美元。 证据十一 上海市公证处对证据三、五、七进行公证的“公证书” 证明: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未履行其义务。 证据十二 上海海关关于讼争货款纠纷中货物报关备案的材料 证明:原告与被告东菱公司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东菱公司与被告旭杨公司系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证据十三 宋建雄、徐冰系东菱公司人员的资料 证明:宋建雄、徐冰系代表东菱公司与原告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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