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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新加坡)有限公司诉东菱贸易有限公司及上海旭杨贸易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起诉状
作者 吴浩仑    来源 原创    发布时间 2003-08-06     浏览次数     字体     
起 诉 状

原告:某(新加坡)有限公司
地址:国际商业园×号,××北欧中心,新加坡××邮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菱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菱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钟伟民
被告:上海旭杨贸易有限公司清算小组 (以下简称“清算小组”)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天马山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奚静芳
被告:奚静芳 (身份证号:310106193401102447)
住所地:海防路410弄18号303室
被告:罗芸莉 (身份证号:310107193912102445)
住所地:肇嘉浜路243弄4号703室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东菱公司偿还拖欠原告货款本金246999美元(以8.28汇率折合人民币2045151.72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赔偿损失直至被告全部清偿货款止( 暂计至2003年5月12日为219019.5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清算小组、奚静芳及罗芸莉对上述货款本金、违约金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1年7月至10月,原告某(新加坡)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菱公司陆续签订八单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东菱公司提供相应的化学产品,被告东菱公司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货物目的口岸为上海,被告东菱公司应当在货物提单签发之日起85天内支付货款。上述八单货物总计货款本金为246999美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某(新加坡)有限公司依约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但是,被告东菱公司收到货物后却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原告多次进行催讨,并与被告东菱公司多次协商,希望被告东菱公司能够主动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东菱公司却一再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东菱公司理应向原告履行付款责任。因此,原告某(新加坡)有限公司特具状起诉,要求被告东菱公司承担支付货款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赔偿原告损失。鉴于在与东菱公司协商的过程中,东菱公司表示其客户上海旭杨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旭杨公司”)愿意承担上述货款的支付责任,因旭杨公司已向工商局办理注销手续,但工商档案中并未存有表明旭杨公司已按照法定程序完全履行清算程序的材料,且鉴于奚静芳、罗芸莉系旭杨公司股东,又为清算责任人和保结人(担保单位、债权债务承担者),其愿意承担原旭杨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清算小组、奚静芳、罗芸莉对上述货款本金、违约金一并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现原告某(新加坡)有限公司特请求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某(新加坡)有限公司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 lawyerl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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