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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 互联网    发布时间 2003-08-06     浏览次数     字体     
内容摘要 (2001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6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10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2001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6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10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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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评论人 [ 行者李 ]  发布时间 2007-01-19  评分 5
    很准确、很完备,很必要。
    ·评论人 [ 行者李 ]  发布时间 2007-01-19  评分 5
    很准确、很完备,很必要。
    ·评论人 [ 恍然大悟 ]  发布时间 2006-06-29  评分 3
    我们也是受害者,我们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才会让我们最亲的人来赚钱呀,如果这一种情况下我们也要受处罚的话,即使我们可以协助举报一些大的头目,但是我们也不敢呀,这样不是让一些大头目可以逍遥法外了吗?可不可以出台一些相关政策来保护我们这些受害者,给我们一些支援,我们每个人都是倾家荡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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