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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上海某银行追回贷款案
作者 康达 来源
康达
发布时间 2003-02-13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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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上海某银行追回贷款案
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抵押担保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上海某银行向客户发放贷款后,客户逾期未偿还贷款,康达上海分所律师代理该银行向法院诉请要求客户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其抵押担保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诉讼中,该抵押人向法院主张该抵押无效,理由是办理抵押合同登记的高某已涉嫌刑事犯罪,其系盗刻公司公章办理抵押登记,其行为系个人行为,故公司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该案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涉及到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相互混同,康达上海分所律师在代理一、二审诉讼中,经认真调查取证,并对该抵押所涉及的各方面的法律关系进行严密分析后,向法院充分说明该抵押人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一、二审法院均采纳康达上海分所律师代理意见,并裁判该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这份最终的裁判确保了该银行贷款的实际追回。
责任编辑 lawyerl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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