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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诉搜狐案一审开庭宣判新浪胜诉
作者 新浪网    来源 新浪网台湾站    发布时间 2002-12-20     浏览次数     字体     
内容摘要 2002年12月2日上午,北京二中院对新浪诉搜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搜狐构成著作权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新浪诉搜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判决


  2002年12月2日上午,北京二中院对新浪诉搜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搜狐构成著作权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判决搜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从搜狐网移除侵权作品
2. 判决搜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首页就侵权行决向新浪公开赔礼道歉,时间为二十四小时,致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搜狐负担
3. 搜狐在判决之日起,连带赔偿新浪经济损失和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二十一万一千八百一十三元
搜狐律师当庭表示要提出上诉。

  新浪律师当庭表示:由于本案实质争议是大量手机图片的权利归属。在本案中,新浪主张权利的手机图片共计553幅,对于这些图片,新浪与搜狐对法庭、媒体、公众的解释,都说自己是独立创作。因此必然有诉讼双方的一方向法庭作了伪证,对媒体、社会作了虚假的欺骗性陈述。本案判决关于究竟谁是权利人以及谁是侵权人的定性是最重要的。本案判决最终认定搜狐抄袭了新浪,也实际揭示了谁对媒体、公众说了假话。我们认为,关于搜狐抄袭新浪作品的定性是客观公正的。至于有关新浪全部起诉手机图片中,法庭在本案判决中仅认定搜狐抄袭新浪享有著作权的383幅手机图片,对于其余的170幅手机图片不予审理,新浪有异议,但这是侵权定量的次要问题。

  新浪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童明友律师、崔国斌律师、吴浩仑对以下记者问题的回答:
有关案件起因及事态发展:
  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利益之争-而且是涉及重大利益的冲突。
  手机短信业务是网络行业不多的盈利项目,而其中手机图片更是创收的利器。如果在这重大项目上,有人把你投入大量财力、人力、精力的创作的手机图片剽窃抄袭,直接复制并由此获利,冲突是不可避免。
  但事件本身原不至于演变为诉讼,完全可以大事化小,至于诉讼也可以小事化了。
  本案的特殊情节是:新浪发现抄袭后曾采取致电,发函通知的低调方式私下警告搜狐,显现新浪既希望解决问题,又不希望对外界造成不利于搜狐影响的善意。搜狐的毫无响应,而且继续抄袭,使事件发展到诉讼。
  事件发生后也是由于有一方对法庭、媒体、公众说了假话而使这个简单的事件复杂、升级。激发了原不了解事实的社会和媒体的探讨欲望,也在媒体、舆论中引起广泛的关注。

有关案件反映的问题:
  本身是一个简单的侵权案件,但却影射出严肃的诚信问题。因为诉讼双方中有一方对事件作了虚假陈述,欺骗了法庭、媒体和公众。
  新浪和搜狐都是行业的翘楚,都是上市公司,本身又有媒体的功能,这样重量级公司,如果对一个客观的且受公众关注的事件,敢于完全背离诚实信用原则下,欺骗法庭、欺骗媒体和公众,已是很严肃的问题。背弃诚信,欺骗法庭、欺骗媒体、欺骗公众往往会产生难以吞咽的苦果。

有关搜狐提出上诉:
  上诉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只要你不服输,只要你交得起上诉费,就可以提起。对于有上千万美元的上市公司,费用的问题并不存在。可法庭毕竟不是赌场,虽然你不情愿认输,但不是你有钱就永远可以玩下去,推迟不情愿的结果发生。
  本案争议的实质是你抄袭了还是没有抄袭的简单事实问题,既然一审法庭有能力查清事实,二审法院更有能力查清。
  而且普通的案件没有这么热切的社会关注,而此案由于媒体、社会的关注已经公开化了。随着事件真相的明朗,公众也会有一个心理的判决。

有关案件的意义:
  此案从微观意义上是法院确定了对手机图片这种全新的特点作品形式的保护和保护程度,搜狐负责人张朝阳在2002年1月28日通过媒体表述的:"网络知识产权没有确切的定义,手机图片谁也没有著作权"的认识是错误的。草莽丛林混战的时代结束了,是建立秩序的时候了。
  宏观的意义是会强化互联网行业内企业尊重竞争对手、尊重知识产权、合法竞争的观念。
  通过案件涉及的对竞争对手、对法庭、对公众的诚信问题,告诉互联网行业内的企业,知道做什么是重要的,但知道不能作什么可能更加重要。
  在一个行业内,如果整个行业主体都是在违法、侵权的情况下发展、繁荣,则这个行业本身就是一个失败的行业。如果凭借剽窃抄袭、凭借侵犯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在网络行业中获得第一的序位难道就是胜利者吗?

失败的行业没有胜利者!

新浪起诉搜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概况
1. 新浪发现搜狐侵权
  新浪2001年10月发现搜狐对新浪网作品大肆剽窃、抄袭。其中以简讯频道最为严重。新浪创作的每批图片通常要耗费诸多创作人员几天乃至一周的辛勤劳动。而被告仅仅花上几分钟就将这些作品简单拷贝后马上放在搜狐网站上发布,并基于此类侵权行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的抄袭行为严重侵害了新浪网基于自己创作作品所享有的合法利益。
  基于网民数量巨大和需求极为广泛和不断变化,有关手机图片的创作和运营,是网络行业为数不多的可以产生巨大营业收入的重要经营项目。任何人通过侵权手段,对新浪花费大量人力、精力、财力构建的合法盈利模式和应得的重大商业利益,进行蚕食或鲸吞都是无法容忍和漠视的。

2. 新浪出于善意,曾私下低调警告搜狐
  本案的特殊情节是,在发现搜狐网大规模抄袭其手机图片的行为后,新浪先采取的是一种妥善、谨慎、对搜狐负责的处理方式。新浪有关人员于10月31日下午与向搜狐网站的短信息频道负责人田刚小姐联系,要求搜狐网撤除侵权的手机图片。但搜狐毫无反应。在没有得到任何积极响应的情况下,新浪网向搜狐网发出了"关于:手机图片侵权的函",同时附上了12页的搜狐网侵权页面打印件,并清楚、明确地在该打印件上标明了被侵权手机图片。
  新浪这种以致电,发函通知的低调方式私下警告搜狐,与当即直接向媒体披露、对社会公布或者直接起诉有重大区别。显然,这体现新浪既希望解决问题,又不希望对外界造成不利于搜狐影响的善意。
  应该说在新浪警告之时和起诉之前,搜狐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是完全可以使事件朝着与现在截然不同的方向发展。搜狐完全有可能使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 搜狐漠视新浪警告置之不理并继续抄袭
  对于新浪网的上述警告行为,搜狐网置若罔闻,毫无响应,并继续抄袭。新浪网在多次警告未果之后,为了保护新浪网合法权益,制止搜狐嚣张的侵权行为,平息创作人员的强烈不满情绪,被迫准备诉讼。

4. 新浪按照法院认定网络侵权的证据要求谨慎细致地进行公证
  新浪通过媒体历史报道发现,其它网络著作权人曾发生过多次对搜狐的侵权指控或诉讼,搜狐大都是利用自身的媒体优势予以否认。
  由于网络作品剽窃的隐蔽性和证据容易被侵权人掩盖难以收集的特点,因此新浪对搜集搜狐侵权证据的步骤方法与新浪网律师进行了周密细致、认真谨慎的论证。根据中国司法实践中形成的通过公证处公证网页作品上传时间、公证侵权人从没有相应作品页面,到权利人上传侵权人剽窃后再上传抄袭页面的惯常固定侵权证据模式,新浪网决定采用公证固定证据的方式证明搜狐的剽窃侵权事实。
新浪网采取了连续、跟踪式的公证方法:
(1) 新浪网先在某日上载了一批手机图片,并公证包含该批图片的页面,同时在搜狐网相应栏目中进行公证,以证明在当日搜狐网并无与新浪网新上载图片相同的图片
(2) 数日或数小时后,发现搜狐网新上载了与新浪相同的图片并予以公证,说明搜狐网抄袭了新浪网的图片
(3) 通过对比两次连续公证,可以清楚地看出双方手机图片栏目最新更新的手机图片的数量、编号和图片内容,左证搜狐与新浪相同图片上载时间晚于新浪
通过公证新浪还固定了搜狐侵权的典型特征:
(1) 搜狐侵权的手机图片不仅图片内容一致,甚至图片字节丝毫不差
(2) 搜狐剽窃新浪财经频道的网页甚至将新浪网页作品中设置的多处指向新浪网对应页面的链接也全面拷贝,由此出现搜狐财经页面中有多处链接指向新浪内容的可笑特点
(3) 搜狐网对新浪网的部分网页根本不加修改、毫无掩饰进行简单复制,由此搜狐剽窃的有关作品的源代码中保留了新浪网独有的网页语言信息


5. 新浪网在搜狐大量抄袭内容中筛选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起诉
  在进行了大量充分的公证准备和精心细致的证据分析后,新浪网于2002年1月24日正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随后提交了4000多页证明搜狐侵权的证据,指控搜狐抄袭的手机图片达数百幅。
  新浪网固定的证据中记录了搜狐大量的抄袭事实,但新浪仅仅选择这些抄袭内容中部分有典型性的内容提出指控。实际上搜狐抄袭的数量要超出新浪网在本案中明确所指控的数量。

6. 搜狐网对新浪网起诉的初步反应
  在新浪网起诉后,搜狐收到诉状之前,搜狐并没有看到新浪向法院指控的事实和提供证据,无法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的情况下,搜狐即通过其网站及媒体立即发表声明坚决不承认其有抄袭行为,声称新浪起诉是为了转移网民视线。
  2002年1月28日搜狐公司董事长张朝阳通过媒体公然宣称"现在网络知识产权也没有明确的定义,手机图片谁都没有版权。"(详见:搜狐网IT频道--聚焦"网络知识产权" 张朝阳、汪延谁也不怵谁)。同时,在新浪已经正式向法院起诉搜狐的情况下,搜狐竟无视新浪的警告和诉讼,继续抄袭新浪的手机图片。新浪委托律师于2002年1月29日向搜狐网再次发出了侵权通知。

7. 搜狐网为追求形式平衡,仓促对新浪网提起诉讼
  在新浪网起诉一周后,搜狐网为了追求形式上的平衡,于2002年1月31日,仓促向北京二中院递交了对新浪的起诉状,以期抵消其被新浪网指控侵权的不利影响。

8. 新浪网律师发现搜狐起诉存在重大实体错误和程序缺陷
  搜狐仓促起诉,因此并没有仔细组织审查证据,只是在其手机图片中选择一部分与新浪相同的图片,临时拼凑起诉材料提起诉讼。经过新浪网律师核对和审阅搜狐证据,发现搜狐起诉的侵权手机图片,正是新浪原先公证搜狐剽窃新浪的大量手机图片中的一部分。新浪起诉前由于搜狐侵权手机图片数量惊人,只是选择了一部分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而没有将这些图片放入全部起诉图片中。因此搜狐起诉指控新浪抄袭的手机图片恰恰是搜狐从新浪网剽窃抄袭所得。
  同时新浪网律师还发现,搜狐为追求形式平衡,也像新浪网一样在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可是,搜狐这种慌乱中出于形式平衡的选择,犯了严重的程序错误--选错了法院。

9. 新浪网律师对搜狐起诉的对策----先程序抗辩
  新浪网律师发现搜狐起诉的严重实体和程序错误后,决定暂时搁置对其实体内容的反击,首先攻击搜狐的程序缺陷,因此新浪暂时没有进行实体答辩,而是提起程序抗议,指出搜狐起诉程序违法,找错了法院。
  搜狐律师面对新浪的抗议,急于掩饰程序错误,被迫改变案由,希望将案件留在北京二中院。新浪网律师在审阅了搜狐变更的诉讼文件后,向北京二中院再次提出了抗议。北京二中院在仔细审查了搜狐的起诉及变更材料后,裁定新浪抗议成立──搜狐告错了法院。
  搜狐在起诉前及起诉后,就向媒体、社会广泛发布其起诉新闻,最终却被法院裁定告错了法院。但面对这种极为严重的诉讼挫折,搜狐并没有提出上诉。

10. 搜狐向北京海淀法院提起诉讼,却又被裁定中止审理
  在搜狐诉新浪的案件被裁定移送后,搜狐于2002年4月16日又向北京海淀法院递交了诉状,认为新浪网对外发布针对搜狐的侵权指控侵犯了其名誉权。新浪网律师在审阅了诉状后,提出抗辩,北京海淀法院做出了中止搜狐起诉案件审理的裁定。

11. 在搜狐起诉被移送后,新浪网立即提起反诉被法院受理
  搜狐网起诉被移送北京市一中院后,因为其起诉的侵权手机图片,均为新浪原先公证搜狐剽窃新浪的大量手机图片中的一部分。对于搜狐这一实体上的重大错误,新浪网立即向法院提交了反诉状,并提供大量证据锁定此部分新浪作品早已公证创作在先、发表在先,后被搜狐剽窃的事实。新浪在反诉状中指出,搜狐指控新浪抄袭的手机图片实际上是搜狐抄袭自新浪,要求搜狐承担侵权责任。北京一中院经过审查受理了新浪对搜狐的反诉。

12. 搜狐抄袭新浪的反诉模式在北京二中院提起对新浪反诉,法院不予受理
  由于搜狐起诉程序上的败诉及新浪网在北京一中院的实体反诉被受理,搜狐网为补救程序失败,又像新浪网在一中院反诉那样在北京二中院对新浪提出反诉。
  新浪网律师获悉搜狐网的反诉后,针对其重大的程序违法行为于7月25日向法庭提出抗议,指出:搜狐反诉部分内容与当初被移送北京一中院案件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证据清单及证据完全一致,搜狐实际是将当初在北京二中院起诉,由于新浪抗议被移送北京一中院审理案件起诉状的名称改为"反诉状"再次重复提交,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最终,法院决定对搜狐的反诉不予受理。

13. 搜狐对新浪起诉的抗辩
  搜狐对新浪起诉手机图片部分的抗辩主要是:全部争议手机图片是搜狐自己创作,并且质疑新浪大量公证证据的真实性。
  新浪提交的证据显示,搜狐声称自行创作的大量手机图片居然发表在新浪网之后。由于争议的大量手机图片作品完全相同,其作为电子图片的相同体现在字节上毫厘不差,因此不可能存在新浪搜狐各自创作中出现巧合的可能。所以新浪与搜狐对诉讼有关手机图片的创作及权属的自称,必有一方是虚假陈述,是提供伪证欺骗法庭。搜狐无法解释为什么搜狐自行创作的手机图片会晚于新浪网对外发表,而且和新浪的图片一模一样。新浪网在庭审过程中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制裁有关的伪证责任人。
  搜狐认为公证处打印的数千页网页,可能是新浪在公证处,脱机状态下打印所得,而不是网页页面的实时打印结果。即认为公证处在制作相关证据时没有上网。
  在法庭调查快结束时,搜狐律师所作的证据总结时甚至称"如果新浪的公证没有问题,我们自己就承认侵权了!"在座的媒体记者听清和领会了上述辩词的含蓄含义。在2002年7月17日,chinabyte关于新浪诉搜狐案开庭的报道的最后一句结束语就是"当搜狐方面一位律师说:'如果公证书能证明,那我们自己就承认侵权了!'听得旁听席上的记者真是一惊"。(详见:http://www.chinabyte.com/20020717/1620773.shtml)
  法庭调取了北京公证处的上网工作记录,最终认定新浪提供的公证证据合法有效。

14. 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决
  北京市二中院经过审理,认定搜狐构成著作权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做出如下判决:
(1) 判决搜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从搜狐网移除侵权作品
(2) 判决搜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首页就侵权行为向新浪公开赔礼道歉,时间为二十四小时,致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搜狐负担
(3) 判决搜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连带赔偿新浪经济损失和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二十一万一千八百一十三元
责任编辑 lawyerl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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