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质证已经完毕。听取双方辩论意见。问题最后核实法庭调查的问题: 1、 提出诉请的图片的数量:553。(被:有异议,系打印件,没有公证过。90%图片的作者,没有确认,我们认为非常关键。数字我确认370幅。) a) 对公证的方式来确认侵权,是否有异议?(被:有异议。公证书没有上网路径。对方提供的公证书显示版权声明仅限于整个网页,而绝非网页中的每一个图片。) b) 对553幅图片双方一一对应的关系是否认可。(被:不认可。因为对方提交的公证书有异议,所以我实际上没有看到搜狐被公证的页面,所以我无法确认。对公证书的“工作记录”由于没有作为证据提交,没有质证。不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此外,395幅图片中有170幅是搜狐享有著作权的图片。) c) 49幅人体图片的公证书说明系“准备上传”,但目前没有证据体现这些图片是否上传。 2、 体育频道是3篇文章、财经频道是10条。 a) 这3篇文章系由证据31确认的,但第2篇文章的网络路径显示为搜狐网址。 b) 新浪系非新闻单位,没有采编新闻的权利。所以新浪不享有上述文章的著作权。 c) 对10条的数量没有异议。 d) 对3篇文章确认同一性,但是财经频道的同一性没有看过,无法确认。(法:庭后书面提交。) 3、 法:总结一下,搜狐的图片、体育、财经频道的文章来源。 a) 搜狐认为原告诉请,故应当由原告举证。关于图片的来源为证据3、4、5、6。 b) 体育频道的来源证据为1、2。 c) 财经频道仅法律上的抗辩,因为为公开信息,新浪不享有著作权。 4、 原告系著作权共同权利人,被告系共同侵权人。我们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5、 合理费用的具体数额是多少: a) 主要系公证费用,数额为60400余元。证据37显示了具体数额。 6、 赔偿30万元的依据是多少? a) 30万元主要是靠法院酌定,证据36只是参照之用。 b) 被告的页面显示“人气”指数,依据图片单价为0.5元/幅至2.5元/幅,来确定被告的获利。 c) 文章以数量来靠法院酌定。 7、 法庭将对公证书真实性调查的问题向双方说明: a) 合议庭考虑到公证书是否上网的问题,到北京市公证处进行了调查,查看了工作记录,均有上网路径。 8、 如果增加诉请60400元费用,应当补缴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