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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诉新浪案搜狐方证据清单
作者 搜狐    来源 搜狐    发布时间 2002-12-04     浏览次数     字体     
内容摘要 搜狐诉新浪案搜狐方证据清单
搜狐诉新浪案搜狐方证据清单

证据一:公证书及下载的原、被告网上作品的光盘
证明内容:被告侵权行为的存在和侵权地点。

证据二:原告与被告手机下载图片的对比排列
证明内容:被告剽窃原告的电脑绘制作品。

证据三:原、被告网上部分文字作品的打印纸件
证明内容:被告剽窃原告的文字作品。

证据四:剪报
证明内容:被告恶意炒作,损害原告声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证据五:
关于“新版的ICQ2001软件开通中文手机短信免费发送功能”的创作说明
关于“AMD在欧洲大作广告:足球明星+性感美女(图)”图文的创作说明
证据六:
关于“从泡沫中学习:失意CEO们总结网络公司失败教训”一文的说明
证据七:
关于新浪抄袭搜狐IT新闻-“拉登”截屏图的说明
关于《马德兴:米卢堪称“老江湖”国家队锋线存在隐患》一文的说明
关于制作“台湾内衣主播截屏图”的过程说明
证据八:
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书、原告支付稿费清单
证据九:
协议书及图片(欧阳宇红)、委托创作协议书及图片(陈晓宇)
委托创作协议书及图片(路晶)、协议书及图片(戴鹏)
证明内容:
证明上述文章和图片一部分是原告搜狐的编辑创作完成的,另一部分是原告委托他人创作完成的。原告与委托创作作者均签订了专有使用合同。原告享有本案所涉文章、图片等著作权和独家使用权。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抄用原告作品,目的是吸引广大上网者,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证据十:
部分费用单据。
证明内容:
原告为保护自身权益所花费的诉讼、公证等费用。

证据十一:
新浪网2002年1月24日新浪状告搜狐侵权专题。
证明内容:
被告在法院尚未审理案件的情况下,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在其网站的网上专题报道中恶意攻击原告,损害原告声誉,达到不正当竞争之目的。

证据十二:
三位图片创作者创作时间的分别说明
证据十三:
欧阳宇红、戴鹏两位搜狐员工的劳动合同和竞业禁止协议
证明内容:本案所涉手机图片的著作权属于搜狐。

证据十四:
“从泡沫中学习:失意CEO们总结网络公司失败教训”一文的译者蒋楷的说明
证明内容:证明搜狐享有该文的著作权。

证据十五:
(2002)长证内经字第4836号公证书
证明内容:证明打印件上的IP地址和上载时间是完全可以由人为操作的,无论是在上网状态下,还是在没有上网的状态下,计算机操作人员均可以对打印件上的IP地址和时间进行设置,而且也可以对IP地址和时间进行任意修订和删除,而打印件上显示的IP地址和时间并非如新浪所言是自动生成的,而是可以由计算机操作人员设置生成的。

证据十六:
(2002)京证字第00868号号公证书
证明内容:证明新浪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自己的网站和其他媒体诋毁搜狐商业信誉。

证据十七:
关于搜狐IP号段的证明
证明内容:
证明61.135.132.68为搜狐的专用IP地址。
责任编辑 lawyerl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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