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业务 >> 常用法律法规 >> 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 财政部等    来源 财政部等    发布时间 2002-10-09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对现行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有关投资项目的税收政策

  1996年4月1日以前,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含重大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享受外商投资政策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剩余额度内进口的商品,统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即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全部出口项目”)政策的实施办法

  (一)自政策调整实施之日起新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项下进口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核查小组,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5年,具体核查办法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核查后如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如情况不实,当年税款不再返还,同时追缴该项目已返还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前已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仍需继续进口该项目项下设备的,仍执行免税政策。但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核查期内,有关部门需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调查;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前已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完成了设备进口的,对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前的产品出口情况不再核查,在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后的剩余核查期内,对产品出口情况有选择地进行调查。对于上述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法进行处理、具体办法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新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进口设备5年内返还税款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的规定执行。

  三、今后一般不再受理和审批个案减免进口税项目的申请

  今后一般不再受理和审批个案减免进口税项目的申请,对生产性原材料、国务院规定的一律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以及各地为举办大型活动所需进口的车辆一律不予免税。其他确需减免进口税的商品,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从严把握,报国务院审批。

  四、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九月四日 
责任编辑 lawyerlun
发表评论  打印本文  推荐本文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批吊销未办理验照手续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问题的答复
  • 下一篇  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最 新 文 章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 ...
    ·关于印发《本市使用养老保险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 ...
    ·关于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 ...
    ·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企业法律顾 ...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港澳居 ...
    ·公证程序规则
    [ 推 荐 文 章 ]
    · [推荐]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 ...
    [ 热 点 文 章 ]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 ...
    · 关于印发《本市使用养老保险 ...
    · 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企业法律 ...
    · [推荐]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 公证程序规则
    · 关于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 ...
    ·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港澳 ...
    [ 相 关 文 章 ]
    相关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QQ  
    性别   MSN  
    E-mail   主页  
    评分   1 2 3 4 5
    内容  
    验证码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Copyright © 1998-2006 法律之窗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26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