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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后的服务业发展与电子商务
作者 王新奎    来源 电子商务法律网    发布时间 2002-06-29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国入世后的服务业发展与电子商务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院长        

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顾问        

上海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王新奎

整个80和90年代,是中国对外货物贸易迅速发展的10年。据2001年的统计,中国的货物贸易出口额为2661.6亿美元,占世界货物贸易出口总额的 4.32%;进口额为2435.7亿美元,占世界货物贸易进口总额的 3.38%。但是,中国加入WTO以后,随着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逐步扩大,中国对外贸易的格局将发生重大的变化。

一、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关于服务业市场准入的基本承诺

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服务贸易减让表及其减让时间表所列,中国入世以后,对服务贸易的境外消费不作限制;跨境交付基本不作承诺;对自然人流动除了少数专业服务行业,如教育、律师、会计、和医生规定了从业的资格条件以外,基本不作限制,并且延长了允许外国公民在中国滞留的时间。在商业存在方面,主要承诺如下:

表1.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关于服务业市场准入(略)



二、 中国加入WTO以后有关服务贸易承诺的履行情况

1.  保险

中国政府在2001年12月11日批准了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纽约人寿保险公司新的营业许可证;同时批准友邦保险公司分别在北京、苏州各设立1家寿险分公司,在广东设立两家寿险支公司。到目前为止,已批准8家美国公司共10多个营业执照。截至2001年底,共有20多家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30多个营业性机构。供有来自19个国家和地区的119家我国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了202家代表处。

2.  银行

截至2001年底,外资银行已在我国设立了158家分行,合资银行7家,独资银行6家,外资财务公司7家,代表处233家。1996年12月我国开始允许外资银行试办人民币业务,截至2001年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已达32家,其中上海26家,深圳8家,其余外资银行主要从事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居民的外汇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今后我国还将进一步扩大人民币业务开放的领域,并逐步放宽对外资银行在经营上的限制。

3.  电信服务

自《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1月1日实施以来还没有外国公司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

4.  分销服务

从1992年开始,我国以试点的形式在11个城市开放商业零售,至今,国务院共批准20家中外合资商业零售企业,其中2家允许设立分店。批发服务已开始试点开放。我国从1996年开始在上海浦东和深圳进行中外合资外贸企业试点,已有5家得到国务院批准。

5.  会计服务

我国从1992年开始允许设立中外合作会计事务所以来,已设立了8家中外合作会计事务所,合作方包括国际五大会计事务所。从1997年起,我国还陆续批准了一些外国会计事务所在华发展成员所,逐渐向国际通行做法过渡。

6.  法律服务

自1993年起,经批准,已有105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可在中国设立代表处从事其所在国和有关国际法的咨询,也应客户或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处理所在国的法律事务。

7.  旅游服务

1993年,国务院开始允许外商在12个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开发旅游设施,还可兴办合资国际旅行社,至今已设立10家合资旅行社。

8.  教育服务

自1995年颁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以来,教育部已批准设立了657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9.  视听服务

目前已设立19家合资电影院。

10.医院和诊所

已审批合资医院和诊所200多家。

三、中国入世后服务贸易和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景

如表2和表3的统计资料所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中国的服务贸易有了迅速的发展。其中服务出口总额从1990年的57.48亿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310亿美元,11年中增加了4.39倍,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6.5%,在世界服务出口中所占的比重从0.73%提高到2.15%。服务进口总额从1990年的41.13亿美元增加到2000年的364亿美元,11年中增加了7.50倍,年平均增长率达到21.9%。可以预见,我国加入WTO以后,随着服务业市场准入过渡期的结束,在货物贸易迅速增长的同时,服务贸易将会有更加迅速的增长。

       表1 中国服务贸易的规模    单位:十亿美元、%

年份
出口
进口


金额
占世界比重
金额
占世界比重

1985
     2.925
     0.76
    2.262
     0.57

1990
     5.748
     0.73
    4.113
     0.50

1995
    18.430
     1.55
   24.635
     2.05

1996
    20.567
     1.61
   22.369
     1.77

1997
    24.516
     1.86
   30.063
     2.31

1998
    23.045
     1.79
   28.560
     2.21

1999
    26.165
     1.90
   30.967
     2.26

2000
    30.146
     2.07
   35.858
     2.47

2001
    30.979
     2.15
   36.435
     2.55


资料来源:WTO



表2  中国服务贸易的增长       单位:%

       年份
      出口增长
       进口增长

1985-1990
        14.5
         12.7

1990-1995
        26.2
         43.0

1995-2001
         9.1
          6.7

1996
        11.6
         -9.2

1997
        19.2
         34.4

1998
        -6.0
         -5.0

1999
        13.5
          8.4

2000
        15.2
         15.8

2001
         2.8
          1.6


资料来源:根据表1计算。

加入WTO以后,对中国服务进口增长发生静态影响的主要因素是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根据美国国际经济研究所的一项有关中国加入WTO对1997年服务进口的静态影响的研究成果,由于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扩大,加入WTO以后中国的服务进口将增加18.6%。这也就是说,加入WTO以后,因市场准入扩大对中国服务进口增长的静态影响系数约为1.186。

加入WTO以后,对中国服务进口增长发生动态影响的主要因素是GNP增长率和服务进口增长对GDP增长的弹性。为了使关于加入WTO对中国经济的动态影响的评价更具有客观性,本文对加入WTO以后六年内中国的服务进口增长对GDP增长的弹性取高值,即为1990-1998年的2.50。由此根据预测的GDP年平均增长率(7.5%),服务进口弹性(2.50)和静态影响系数(1.186),以1998年的中国服务进口绝对值285.60亿美元为基数,计算出2005年的服务进口绝对值约为1128亿美元,即1999-2005年间的服务进口年平均增长率为25.2%。如果我们注意到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前1990-1997年间中国的服务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21.6%。

加入WTO以后,我国服务贸易,特别是服务贸易进口的高速增长将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供给和需求空间。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首先从电子商务发展的供给空间来看,随着电信服务业的市场准入的扩大,因外商投资企业进入长期以来处于国家垄断的电信服务业,无论是电信业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都将会有明显的提高。这就为基于EDI(电子数据交换)网络、Internet网络、Intranet网络的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供给空间。

第二、其次从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空间来看,随着金融服务业、零售服务业、专业服务业、物流服务业的市场准入的扩大,因外商投资企业在这些行业的大量进入,将会带来全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这就为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B to b)、商业机构对消费者(B to c)的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需求空间。同时,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对市场管理贯彻WTO的非歧视和透明度原则,商业机构对政府(B to a)消费者对政府(C to a)的电子商务也会逐步发展起来。

第三、最后,加入WTO以后,我国的管理市场的法制体系将会不断完善,这就为电子商务发展的供给和需求空间的扩大提供了最基本的制度环境和条件。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电子商务还只是信息经济的发展处于方兴未艾阶段的新兴事物。由于受现有技术条件和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律、惯例和贸易方式的限制,在全球范围内推动电子商务还存在不少的障碍和困难。正是鉴于此,WTO迄今为止尚未对基于电子商务的国际贸易规则达成任何协议,电子商务的发展基本上还是处于各成员方国内法的约束之下,而且这种国内法的约束还很不完善。这一方面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想象空间,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很大的风险。















[主题报告之二]

世界电子商务立法透视:可资借鉴的经验(摘要)
华东政法学院/电子商务法研究所所长、博士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秘书长     高富平



一、国际电子商务立法透视

电子商务是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或网络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于商业领域后的结果。在特殊的环境运行的电子商务需要相应的行为规范调整,也就需要相应的国家立法。这里我们广义上理解立法,也就是将所有为电子商务制定行为规范的活动都称为电子商务立法。

目前,国际上电子商务立法主要内容或类型是:

Ø        电子商务促进法或宏观政策

Ø        电子商务综合立法:以示范法为榜样的立法

Ø        电子签名认证、电子记录安全立法

Ø        电子商务信任环境立法消费者保护、隐私权保护。

Ø        网络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Ø        网络通信法和网络行为规范

本文主要对前四类立法在国际上进展情况作简要回顾并总结。

(一)电子商务立法政策

(二)电子商务促进法或宏观政策

1、经合组织

OECD在电子商务政策形成过程起先锋作用。OECD形成了许多良好行为规则(codes of good practice),并在电子商务许多方面形成指南,这些领域涉及在线消费者保护和争议解决、隐私、加密和信息安全、税收。尽管OECD的指南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它对世界产生的广泛影响。截止2002年6月颁布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指导性文件有:《隐私保护和个人资料跨界流通的指南》(1980年);《信息系统安全指南》(1992年);《加密政策指南》(1997年)《OECD电子商务行动计划》(1998年)《经合组织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的建议》(1999年)

2、欧盟

3、世界贸易组织

4、美国

5、英国

6、、小结

(三)电子商务综合立法

1、联合国示范法

2、联合国示范法基本内容

3、美国

4、世界各国综合电子商务立法

5、小结

(四)电子签名认证、电子记录安全立法

1、联合国

2、欧盟

3、美国

4、其他国家

(五)电子商务信任环境立法:消费者保护、隐私权保护、

1、OECD《隐私保护和个人资料跨界流通的指南》:网络环境下信息收集和利用的示范法(1980年)

2、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确立

3、美国:安全港原则和特别立法

美国是非成文法国家,其在强调对特殊的个人信息制定法律规范的同时,对整体的个人信息保护则是更多地鼓励私人领域采取自治保护规则的方法。自律组织有(1)在线隐私联盟(online privacy alliances),1998年公布了一份由其制定的旨在指导网络和其他电子行业隐私保护的指南;(2)隐私认证计划,如TRUSTe是美国最知名的第三方隐私认证机划之一。(3)政府推出的安全港计划,参与安全港的公司即被认为是符合充分标准,流动到这些公司的数据即被认为是安全的。

但是,在某些高度敏感的领域,美国认为立法方法是适当的。这些敏感领域包括财信记录、医疗记录、遗传信息、社会保障号和涉及儿童的信息等。目前通过的法律主要是:《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1998年);《格莱梅-里奇-布利雷法》(1999年);《健康保险移转性和责任法》(1996年)。针对滥用电子邮件行为的立法:《1997年电子邮箱保护法》对发送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行为进行制裁;之后颁了《2001年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法》。另外,美国十分重视政府等公权力机构对隐私的侵害,颁布有《电子通信隐私法》(1986年)。

4、其他国家的隐私保护立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六)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最新进展:联合国电子订约

二、国际电子立法主要经验

(一)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主要经验

Ø        从立法的主体上,先民间后政府、民间或非政府规则、标准起非常重要的作用;先国际组织后国家立法,国际组织立法起主导作用

Ø        从立法思路上,先综合后专门、先统一政策或原则后具体规则制定;

Ø        在立法内容上,立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和保障交易安全两个方面;

Ø        重视专家的作用立法模式。

(二)启示和建议

Ø        积极参与联合国的立法活动,尤其是电子订约公约;

Ø        积极学习和参与国际民间立法活动、论坛或协调组织;

Ø        在电子商务规范方面,应当采取行业自治和国家立法并举的思路,给予企业自治探索的空间;

Ø        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确立采取安全措施的电子记录等同于纸面规则;

Ø        尽快出台签名法,适用于所有电子通信领域,确保在线交易安全;

Ø        呼吁建立电子商务立法专家工作组,负责调研、撰写立法建议和战备论证、立法草案起草等工作。

Ø        加强有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相关的协会之间的沟通及其协会与立法、司法、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强化协会协调、调研、沟通的职能。
责任编辑 lawyerl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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